发布者:湖北天领艾匹律师事务所律师 时间:2024年01月12日 1046人看过 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案件事实:2017年1月起,原告向被告出租钢管、扣件等建筑材料。在2017年1月20日的发货单中注明:“不定尺钢管包年时间暂定两年,满一年后可退货,每年按240天,每天按0.005元计算租金;租金满一年后结清租金。”诉讼过程中,双方确认被告尚租赁钢管28243米、扣件14700套。被告已付清2017年租金,但未支付2018年至今的租金。原告因此诉至本院,要求判如诉请。
律师意见:原、被告虽未订立书面的租赁合同,但被告对租赁原告钢管、扣件的数量均无异议,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用。双方明确约定包年钢管租赁期限为两年,目前租赁期限尚未届满,被告虽欠租金,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钢管的诉讼请求,并无事实依据。根据原告出租钢管、扣件的时间和双方确认的数量,截至2019年7月15日,被告尚欠原告租金211998.22元。被告逾期付款,应自逾期之日起,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。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部分钢管、扣件的租金高于市场价。双方未约定非包年钢管和扣件的租金,但原告主张的非包年钢管按每日每米0.009元、扣件按每日每套0.005元计算租金的主张,符合市场行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