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者:湖北天领艾匹律师事务所 时间:2024年03月07日 1036人看过 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经审理查明,申请人2023年3月某日经工友介绍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打磨工作,日常工作接受被申请人处班长宋中琼的安排和管理,上下班有考勤打卡,工资约定27.5元/小时,工资由宋某按月汇总记录工时后交给被申请人处,被申请人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按月发放。2023年11月某日因申请人受伤后就再未去上班。
律师意见: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,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,付出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,工资是由用人单位支付,双方劳动关系成立。本案中,申请人于2023年3月某日经工友介绍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打理点工作,日常工作接受被申请人处班长宋某的安排和管理,工资由被申请人处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按月发放,2023年11月某日日因申请人受伤后就再未去上班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,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处班长宋某的安排和管理,从事被申请人有报酬的劳动,工资由被申请人处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按月发放,以上情形构成劳动关系成立。